题目内容: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2014年4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2014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t。同年8月中旬,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0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达是()。
A 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延迟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0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延迟交货,只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C 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于承担赔偿乙公司10万元损失的责任
D 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0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