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与销售。A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l000万元,其中:甲以实物折合现金3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50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权折合现金200万元出资。A公司依法设有董事会。 2008年5月,A公司所在地的B市工商局认定A公司发布虚假广告,遂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A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B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2008年8月,甲与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达成协议,甲将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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