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根据材料回答题。一、情景描述某市一栋综合楼,地下4层,地上20层,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为30万㎡,主楼与其裙房

题目内容:
根据材料回答题。
一、情景描述
某市一栋综合楼,地下4层,地上20层,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为30万㎡,主楼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主楼各层建筑面积均大于1000㎡。该综合楼总平面布局及周边民用建筑等相关信息如图1-11-1所示。该综合楼地下三、四层均为人防层,其主要使用功能均为普通汽车库、复式汽车库和储存可燃固体的库房;地下二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展览厅、管理用房及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泵房等设备用房;地下一层主要使用功能为消防控制室、管理用房及商场营业厅。
主楼首层主要使用功能为门厅、咖啡厅、自助餐厅、商场营业厅,地上二、三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儿童游乐厅、展览厅、商场营业厅,地上四层至地上十九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办公室,地上二十层主要使用功能为会议厅、多功能厅。裙房首层至地上六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商场营业厅。该建筑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情景描述中该综合楼的建筑高度超过50m,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50045--1995)的规定,该综合楼的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该综合楼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主楼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总平面布局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该综合楼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2)该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1的规定。
表1-11-1 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当外墙有突然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筑名称 多层商店建筑
(耐火等级二级)
高层办公
建筑
(耐火等级
一级)
高层住宅
建筑
(耐火等级
一级)
多层餐饮
建筑
(耐火等级三级)
地上中压
燃气调压站
(耐火等级二级)
综合楼主楼 9 13 13 11 12
综合楼裙房 6 9 9 7 12

该综合楼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其他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1-11-2的规定。
防火分区等级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综合楼主楼地上部分的会议厅、多功能厅、办公室、儿童游乐厅、门厅、咖啡厅、自助餐厅 1000
综合楼裙房的地上部分 2500
综合楼地下室管理用房和
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
500
综合楼地下部分的普通汽车库 2000
综合楼地下部分的复式汽车库 1300
综合楼地下室人防层储存
可燃固体的库房
300
注:1.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倍。
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其他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四)特殊房间设置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合理确定该综合楼消防控制室、消防水
泵房、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儿童游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和地下商场营业厅的设置楼层或部位及防火分隔等。上述房间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表1-11—3 特殊房间的设置要求
灭火救援设备房间或
其他特殊房间名称
规范要求
消防控制室 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应能保障消防水泵采用自灌式吸水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
通风、空调机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表1-11—3 特殊房间的设置要求

灭火救援设备房间或
其他特殊房间名称
规范要求
燃气锅炉房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燃气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烧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②锅炉房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③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门窗
④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的规定
⑤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⑥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表1-11—3 特殊房间的设置要求

灭火救援设备房间或
其他特殊房间名称
规范要求
柴油发电机房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会议厅、
多功能厅
会议厅、多功能厅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②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③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④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表1-11—3 特殊房间的设置要求

灭火救援设备房间或
其他特殊房间名称
规范要求
儿童游乐厅 儿童游乐厅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地下商场
营业厅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应设防烟、排烟设施;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消防车道
合理确定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以及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高度、坡度、转弯半径和承载能力等。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版)》(GB50045--1995)的规定,该综合楼的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5.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6.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六)消防登高作业面
该综合楼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七)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1.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四周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m。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2.该高层综合楼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并在各层均设置了室内消火栓。消火栓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消防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0m。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建筑不大于30m,裙房不大于50m。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消防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消防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消防电梯间前室设消火栓;高层建筑的屋顶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高层一类建筑的商业楼、综合楼等,应设消防卷盘。
(八)该综合楼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1998)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系统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十三台区域显示器及图形显示装置、消防联运控制器、火灾应急广播等。
(九)该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和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十)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当每层建筑面积在1500~4500㎡时,应设2台。消防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行驶速度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应超过60s;消防电梯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该综合楼主楼地上二层的商场营业厅,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可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装修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 A.4000
B.3000
C.2000
D.1000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在“固定资产”主功能“账簿报表”栏中,可以查询和打印与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有关的账表包括(  )等。

在“固定资产”主功能“账簿报表”栏中,可以查询和打印与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有关的账表包括(  )等。A.固定资产明细账 B.固定资产清单 C.固定资产统计表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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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  )负责申报备案。A.设计单位 B.监理单位 C.建设单位 D.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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